11月15日,安安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网站获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建设项目“6·3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已查明,调查报告已公布。
事故项目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十字门大道和汇通五路交汇处。建筑设计企业为珠海华隆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专业承包单位为长沙鼎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92万元。
据报告披露,2024年6月30日14时12分至14时23分许,长沙鼎盛公司钢结构班组工人梁某恒(死者)、王某刚、朱某飞、赵某强等人进入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建设项目1#楼14层准备进行夹层钢结构安装施工。
14时30分许,赵某强、梁某恒、朱某飞小组安装下午首根钢梁(编号为GKL1-46),赵某强在登高作业车平台设置手拉葫芦后,将登高作业车向北移至混凝土圈梁区域等待,朱某飞设置钢梁吊点并完成绑扎,梁某恒借助手拉葫芦将钢梁吊起至距14层楼面约1m后,由朱某飞接替梁某恒吊起钢梁。
14时40分许,朱某飞将钢梁吊至拟安装的地方后,目击赵某强正站立于登高作业车平台南侧操作登高作业车向南移动至钢梁位置,同时目击梁某恒站立于登高作业车平台北侧,上半身被混凝土圈梁遮住。朱某飞随即大声呼叫,赵某强应声即时松开登高作业车控制开关,但其时登高作业车已稍微向南移动,并发生混凝土圈梁(南)和登高作业车栏杆(北)夹住并挤压梁某恒胸部的情况。王某刚等人员听到声音后赶到事发点,王某刚让赵某强向后倒车,随后梁某恒从登高作业车栏杆下方滑落至14层楼面。
事故调查组经深入调查及组织专家分析论证,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钢结构班组工人梁某恒、赵某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造成梁某恒被登高作业车栏杆和混凝土圈梁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外,实施工程单位改装降低涉事车辆栏杆高度,未根据周围环境及工程特点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工作场所存在危害,钢结构吊装作业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最终事故调查组认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建设项目“6·30”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解决的建议如下:
梁某恒(死者),长沙鼎盛公司钢结构班组工人。违反登高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梁某恒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长沙鼎盛公司(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安全意识薄弱,改装降低栏杆高度以开展现场作业,钢结构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工程特点采取比较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问题隐患,未严格按规定委派本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对其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2.中建四局三公司(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审核不严不细,辨识管控施工现场危害因素不到位,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整改安全问题不到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工程特点采取比较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问题隐患,未严格落实逐级交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对其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1.张某,男,群众,长沙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施工安全管理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对其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2.孙某水,男,九三学社社员,广东琴科公司派遣至长沙鼎盛公司担任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依据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规定对其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3.朱某锐,男,预备党员,广东琴科公司派遣至长沙鼎盛公司担任专业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检查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事发当天钢结构吊装作业时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并监督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未组织或参与拟定登高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规定对其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4.赵某强,男,群众,长沙鼎盛公司钢结构班组工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操作涉事登高作业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其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5.袁某明,男,党员,中建四局三公司委任的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实施工程的方案不细不严,未依据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未组织或参与拟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规定对其立案调查,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别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1.广建监理公司对实施工程单位人员证件审查不严,发现隐患后跟进督促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未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建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商事服务局按规定处理,督促其改正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2.珠海华隆公司对涉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建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约谈其负责人,督促珠海华隆公司严格落实建筑设计企业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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